发布时间:2024-08-15 23:40:38    次浏览
8月14日,济南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济南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新黄河记者注意到,在这些案例中,有开发商因虚假宣传,被判缔约过失,需对购房人进行赔偿,而在该案例中,合作办学、度假酒店、三甲医院、500米内地铁都是假的!
典型案例显示,奇亿娱乐注册某房地产公司在其网站、奇亿娱乐注册楼盘宣传页及某视频媒体上发布销售广告,宣传该楼盘项目有北京某知名院校合作办学的小学、度假酒店、三甲医院、500米内地铁、文旅商业街等多项配套设施。但其向赵某实际交付的商品房项目并无上述配套设施,赵某诉请某房地产公司对其虚假宣传行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济南法院认为,某房地产公司在楼盘预售阶段对项目开发规划范围之外的配套设施、绿化景观、医疗教育等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该宣传内容作为要约邀请虽不计入合同内容,但开发商的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购房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典型案例显示,王某与济南某商品房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济南某商品房开发公司逾期交房时,每逾期一日,违约金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奇亿娱乐注册且上限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的2%。后济南某商品房开发公司逾期交房,王某诉请逾期交房违约金,并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低,要求按逾期交房的实际损失予以计算。
济南法院认为,当事人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为由要求调整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应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标准予以调整。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开发商要求调低违约金数额的,上浮实际损失的30%作为应付违约金的标准;买受人要求调高违约金数额的,以实际损失数额作为应付违约金的标准。故判决济南某商品房开发公司按实际日租金标准向王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典型案例显示,某开发公司与李某签订车位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某公司开发的某住宅项目地下车位一处,总价款为165000元。车位交付使用一年后,某开发公司在李某购买的车位旁安装消防门,致使车位无法正常使用,某开发公司拟通过退回车位管理费或转抵物业费的形式解决问题,李某不同意,诉请解除车位买卖合同。
济南法院认为,某开发公司交付的车位在地下人防门开启时被占用,致使车位无法正常使用,车位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某开发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李某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原标题:为卖房拿合作办学、度假酒店、三甲医院等当噱头,开发商被判虚假宣传